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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摘要: 豫建协[201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增强其执业能力,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建筑市场监管司
豫建协[201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增强其执业能力,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各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方案的函》(建市施函〔2011〕32号),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建协〔2011〕31号)、《关于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协函〔2012〕57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一级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方法、新技术,了解工程建设新理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全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对培训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查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方案、管理制度、教学安排、学时充抵、确认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和每期培训计划;对培训单位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动态监督,检查并落实有关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和培训质量,对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条 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采取分片定点培训模式,定点培训单位,按就近分片的原则设立。目前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公布暂设3家,分别为:郑州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南阳建筑工程学校(附件1)。
 
我省定点培训单位对口负责的地区,原则上作如下划分:
 
1、郑州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对口负责郑州市、省直单位、进豫驻郑企业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2、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对口负责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门峡市、商丘市、济源市、许昌市、平顶山市、漯河市、周口市、巩义市、新密市、荥阳市、林州市、滑县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3、南阳建筑工程学校对口负责南阳市、信阳市、驻马店市、邓州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4、培训单位职责:定点培训单位在省建筑业协会的统一安排下负责全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根据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受理报名、确认资格、建立学员数据库、编排培训班次、组织师资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授课的各项具体教学管理工作,并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建筑业协会和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总体安排
 
(一)培训对象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为: 
1、正常延续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2、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3、其他按规定需参加继续教育的一级建造师。
 
(二)培训计划
 
1、2013年主要完成下列人员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1)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期满需延续注册的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2)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
(3)其他需在201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
2、从2014年开始按住建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三)报名方法
 
参加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自行在省建筑业协会网站(www.hncia.com.cn)下载填写报名表格(见附件2),或建造师执业单位填报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3),并携带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证明资料,到定点培训单位报名。报名程序具体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流程图(附件4)。
 
(四)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注册建造师因在外地施工等原因无法在注册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附件5),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执业单位、注册所在地指定培训单位盖章,报送省建筑业协会审查备案,经审核提交中国建筑业协会继教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异地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条 教学实施
 
(一)培训教材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教材,统一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定的教材。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两本:《建筑工程》和《综合科目》;
选修课教材三本:《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选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执业导则》实施指南。
(二)课程安排
依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教学大纲》的规定,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表》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时
第一专业为“建筑工程”的学员,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增项专业为“建筑工程”的学员培训,应参加本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四)充抵学时
1、充抵学时计算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2、充抵学时的申请和认定
(1)注册建造师申请充抵继续教育学时,应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充抵学时申请表》(附件6),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培训单位。
(2)培训单位每月汇总,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充抵学时申请汇总表》(附件7),初审合格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并提交省建筑业协会复核,再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继教管理办公室确认充抵学时。
 
第六条 培训方式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和选修课课程以集中脱产面授学习方式为主,结合专家讲座、互动交流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开班周期分为两个时间段间隔进行。
 
第七条 考勤管理
 
1、考勤工作是继续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并负责记录学员考勤情况,确保授课时间学员在位听课的落实,学员考勤情况需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
2、考勤管理,学员凭本人身份证、学习凭证参加考勤,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六分之一者,或培训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视为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
 
第八条 成绩评定
 
1、由各培训单位制定学员结业测试的实施细则,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
2、结业测试的成绩可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及格以上者为测试合格。
3、完成规定学时、结业测试合格且在培训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的学员,可评定为继续教育成绩合格。
4、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免费)。
5、各培训单位应及时将培训学员的成绩评定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建筑业协会审核、备案。
 
第九条 证书发放
 
1、省建筑业协会对各培训单位上报的学员成绩审核后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继教管理办公室确认。
2、省建筑业协会申领并向培训单位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 培训收费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协函〔2012〕57号)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费可按每课时15~25元收取”的指导价格,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定点培训单位培训班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每课时按23元收取(含教材费),证书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收取。
关于培训收费,各培训单位应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文件精神的要求,应向当地物价部门报备,并符合当地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严格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省建筑业协会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1、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培训管理与服务投诉较多的培训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同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随时调整培训计划。
2、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不定期征求学员对培训单位和授课老师的意见。
3、加强对考勤、授课过程的监管。
4、坚持对全省培训单位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年底将全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情况书面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继教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一级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我省一级临时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仍采取分片定点培训模式,参照本文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点击下载
1、《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联系方式》
2、《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
3、《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单位报名汇总表》
4、《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流程图》
5、《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
6、《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员选修课充抵学时申请表》
7、《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充抵学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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