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协〔2023〕47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9月7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印发的《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协〔2020〕65号)同时废止。
2023年4月28日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建筑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服务会员,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奖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
(二)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
(三)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定河南省建筑业信用企业,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
(四)组织河南省建筑业信用企业动态监管,开展信用企业年度复审工作。
(五)组织信用评价的专业人员学习培训,颁发证书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附件1《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附件2《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等级标准为:
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未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八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地市、省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所在地未成立建筑业协会,申报资料可直接报送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各市、省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送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复核,评定分数。
(四)专家组成员从获得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评价培训证书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政府监管平台等方式进行复核、评定,将最终评价结果报送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经审议,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重新复评。申请复评时,需向行业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应当按照附件1《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二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评价考核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十三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自评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复审制度,有效期内,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加盖复审章后可继续使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信用复审,须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原证书自动失效。有效期内,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取消原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 9月7日颁发的《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协〔202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