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协【2025】 7 号
各地市(省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及各会员单位:
多年来,河南省建筑业为全省的工程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从建筑业近年来的发展看,我省民营建筑业发展较快,但成为龙头企业的数量较少,整体呈现“多、小、弱、散”特点,竞争优势不明显,市场份额小,融资能力不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转型发展动力不足,企业被拖欠应收款数量多、压力大等现实问题和困难。为帮助会员企业有效化解商事纠纷,本协会成立了河南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该中心就会员企业纠纷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在促进会员企业纠纷化解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化解操作与履行程序的短板。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商事调解中心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工商联《关于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设立的,并经多家人民法院认证地化解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商事调解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发挥司法在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立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社会治理,突出诉源治理、在线融合、纾困帮扶、辅助服务诉讼与执行。二是致力和谐的关键取向,瞄准“一站式”服务关键定位,推动诉调对接、公证对接、仲裁对接、执行对接、帮扶对接,加强商事纠纷源头治理,引领当事人积极用好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商事纠纷。
为全方位落实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阔步向前的主题构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法治理念,大力推进河南省建筑业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减轻建筑业商事纠纷压力,为建筑业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本协会与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现就关于推进建筑业商事纠纷化解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事纠纷调解对建筑业企业的意义
(一)快速化解纠纷,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与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合作,能够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商事纠纷化解渠道。当企业面临纠纷时,双方可以迅速介入,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如诉调对接、公证对接、仲裁对接等,加快纠纷解决速度,避免纠纷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长时间的困扰,确保企业的运营不受重大影响。
(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双方合作有助于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和服务优势,积极探索创新多元解纷模式,通过与政府沟通协商,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推动建筑业规范有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合作可以促进建筑业规范发展。一方面,双方可以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共同探讨当前建筑行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推动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通过合作可以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深入开展“为会员办实事”活动,积极引导企业打造精品工程,提高企业质量水平,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四)树立行业合作典范,引领其他领域合作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与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合作,为建筑业的商事纠纷化解提供了新的模式和思路。这种合作模式可以作为其他行业的借鉴,树立行业合作典范,引领其他领域在纠纷化解、规范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五)合作引领商事调解,助力维护和谐的商业关系
一是商事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赋强公证、仲裁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提升了调解的功能效力,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二是调解协议达成,既促进双方友好地化解了纠纷,又缓和了企业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双方可持续发展,避免了“仇人”的形成。三是节省时间,减轻讼累、轻松经营。解决矛盾纠纷需要成本,包括时间、人力、财力等。同时普通的诉讼程序需要一审、二审,有的还申请再审、抗诉等,时间很长。当事人整日处于案件处理未结的焦虑状态,既损害身心健康,同时又影响了自身形象和业务经营活动。四是降低诉讼成本。普通的诉讼案件不仅缴纳诉讼费,同时还有很多成本支出。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仅需缴纳涉案财产标的应收诉讼费的40%的调解服务费。同时也降低企业因诉讼而带来信用公示的风险。因此,商事纠纷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既化解了社会矛盾,营造诚信友善、理性平和、文明和谐、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又维系了企业之间经营互惠发展的商业关系。
二、合作机制与内容
(一)共同建立建筑业商事纠纷化解机制
发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法律工作分会行业专家资源优势,邀请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商事调解中心共同设立建筑业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从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士、法律专家以及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中选拔人员,组成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团队。这些调解人员具备深厚的建筑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纠纷化解经验,能够准确把握纠纷的核心问题,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专业、公正的调解服务。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调解的途径解决纠纷,邀请相关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给予业务指导,共同开创建筑业商事领域纠纷化解工作新模式,推进诉调对接、公证对接、仲裁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二)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与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联合法院共同召开建筑行业诉源治理工作座谈会,同时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制度、诉调对接机制,从源头化解矛盾,满足企业多元化解纠纷的需求。探索形成完备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等,主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使建筑业纠纷调解工作室成为化解建筑企业矛盾纠纷的优先渠道。
(三)制定调解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高效
双方共同制定详细的调解工作流程,从纠纷受理、调查核实、调解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赋强公正、仲裁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时间节点。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调解过程公正、透明,调解结果合法有效。
(四)开展法律培训和咨询
联合举办建筑施工行业法律法规培训,邀请法学专家教授、专业律师、建筑行业专家为建筑业企业讲解建筑法、民法典、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建筑业企业参加法律培训,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案例分析、实际操作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深入理解法律条文,提高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以及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意识。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针对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降低法律风险。
(五)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建筑业商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和法律政策。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建筑业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组织建筑业企业交流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邀请成功化解纠纷的企业分享经验和做法。通过企业之间的交流互动,促进纠纷化解经验的传播和共享,提高整个行业的纠纷化解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工作分工
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与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共同组成建筑业商事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体战略规划,协调双方资源,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合作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商事调解中心主要负责建筑业企业纠纷的受理、调解以及司法确认、赋强公证、仲裁对接工作,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对建筑业企业纠纷案件提供建筑业专家评审意见,辅助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商事调解中心促成建筑业企业纠纷方达成调解协议。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法律工作分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与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商事调解中心共同组织建筑业企业开展企业法律培训和咨询,协助企业建立纠纷调解工作联系机制,共同为建筑业商事纠纷的化解贡献力量。
四、建筑业企业商事纠纷调解领导小组
组 长:王国清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长
副组长:陈孝杰 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刘广文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组 员:何海旺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法律工作分会会长
郭建中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法律工作分会副会长
李 涛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法律工作分会副会长
苏冠霖 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商事调解中心副主任
吴孝军 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商事调解中心案件指导专员
陈浩宇 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商事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王 晶 18137375659
苏冠霖 15937152075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2025年1月8日
